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装修费可以一次计入开办费吗?


问题:公司成立初期的装修费可以一次性计入开办费摊销吗?

答:《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2006)》规定,第四条固定资产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予以确认:

 (一)与该固定资产有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

 (二)该固定资产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第八条外购固定资产的成本,包括购买价款、相关税费、使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可归属于该项资产的运输费、装卸费、安装费和专业人员服务费等。

《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应用指南规定,固定资产的后续支出是指固定资产在使用过程中发生的更新改造支出、修理费用等。

 固定资产的更新改造等后续支出,满足本准则第四条规定确认条件的,应当计入固定资产成本,如有被替换的部分,应扣除其账面价值;不满足本准则第四条规定确认条件的固定资产修理费用等,应当在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

依据上述规定,公司成立初期,对外购的固定资产发生的装修费,应计入固定资产;固定资产在使用过程中发生的装修费,满足固定资产确认条件的,应计入固定资产成本。否则,计入当期损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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