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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存在重复征税的问题,如何避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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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问题:一位美国人在中国是B公司的股东,C公司任职,也在其他公司担当技术顾问收取劳务费,因此这位美国人在中国的收入组成就是工资+劳务费,这个美国人在国内缴纳个税后,在美国还要缴纳税收,是否存在重复征税的问题,如何避免?
答:《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第四条 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183天的年度连续不满六年的,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其来源于中国境外且由境外单位或者个人支付的所得,免予缴纳个人所得税;
第五条 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不超过90天的,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由境外雇主支付并且不由该雇主在中国境内的机构、场所负担的部分,免予缴纳个人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法(2018年修正)》第七条规定,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外取得的所得,可以从其应纳税额中抵免已在境外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额,但抵免额不得超过该纳税人境外所得依照本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
据此,非居民个人在外国缴纳的税款,是否可以抵免,按本国法规执行,一般不存在重复纳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