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换开发票,税率是否为不征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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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请问:企业在外地有个建安项目,2015年时开给对方营业税发票,并缴纳了营业税。对方在2019年5月发现当时的营业税发票公司名称有误,要求我们重新开具,给企业换开一张增值税发票。如果给对方换开增值税发票,税率是否为不征税?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第三条(七)规定,纳税人在地税机关已申报营业税未开具发票,2016年5月1日以后需要补开发票的,可于2016年12月31日前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等若干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8号)第九条规定,……;开票有误需要重新开具的,先按照原适用税率开具红字发票后,再重新开具正确的蓝字发票。
据此,企业已申报营业税开具发票名称有误,营改增后需要重新开具的,先按照原适用税率开具增值税红字普通发票后,再重新开具正确的蓝字发票,不再重复征税。无需账务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