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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线路迁建补偿是否缴纳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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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问题:我公司是一般纳税人。因广元平武高速公路建设需迁建公司电力线路,青川县广平高速建设指挥部给我公司400多万元迁建补偿资金,他们要我公司开具发票,这样我就要交13%的增值税。我们认为不应开具发票,只能开收据。但县税务局给青川县广平高速建设指挥部的回函要求取得发票(同样情况平武县税务局给予四川省水电投资经营集团平武电力公司的回函不开票)。请给我们指导如何处理并给政策依据。
答:《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规定,销售不动产,……、包括建筑物、构筑物等。
构筑物,包括道路、桥梁、隧道、水坝等建造物。
《财政部关于国营工业企业会计制度--会计科目和会计报表》[85]财会1号)规定,
传导设备:指用以传送电力、热力、风力、其他动力和液体、汽体的各种设备。如电力网、输电线路、电话和电报网、暖气网、上下水道以及蒸汽、煤气、石油的输送传导管等。
依据上述规定,企业取得电力线路补偿款,应按销售货物(传导设备)计缴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