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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支付清算协会关于明确国内信用证项下电子发票交单有关规则的公告

中国支付清算协会关于明确国内信用证项下电子发票交单有关规则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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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为规范国内信用证(以下简称信用证)项下增值税电子发票(以下简称电子发票)交单操作流程,促进信用证业务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更好服务市场主体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20〕24号)、《国内信用证结算办法》(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6〕第10号)和《国内信用证审单规则》(中国支付清算协会中国银行业协会公告〔2016〕第11号)等文件,经中国支付清算协会第三届理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就电子发票交单有关规则公告如下:

中国支付清算协会公告[2021]第21号      2021-11-16

 

  为规范国内信用证(以下简称信用证)项下增值税电子发票(以下简称电子发票)交单操作流程,促进信用证业务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更好服务市场主体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20〕24号)、《国内信用证结算办法》(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6〕第10号)和《国内信用证审单规则》(中国支付清算协会中国银行业协会公告〔2016〕第11号)等文件,经中国支付清算协会第三届理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就电子发票交单有关规则公告如下:

  一、基本原则

  在符合本公告要求的前提下,开证行、交单行或信用证指定银行可接受受益人使用电子发票交单。

  二、受益人使用电子发票交单

  受益人使用电子发票交单时,可直接提交电子发票纸质打印件,也可通过网上银行或银企直连等方式提交电子发票。

  除信用证另有规定外,按本公告要求使用电子发票交单的,无须再提交发票正本,交单行也无须在发票背面批注信息或加盖戳记。

  三、电子发票开具和备注

  受益人拟使用电子发票交单的,可在使用税控系统开具电子发票时,在电子发票备注栏完整注明“开证行名称”“信用证编号”“合同编号”字样并相应填写对应行名、编号。

  四、电子发票信息登记及核验

  受益人提交的电子发票备注栏未完整注明第三条所述信息的,交单行、开证行或信用证指定银行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电子信用证信息交换系统(以下简称电证系统)业务规则通过电证系统登记、核验电子发票信息。

  (一)交单行登记电子发票信息

  交单行收到受益人提交的电子发票后,应通过电证系统登记电子发票信息。

  受益人直接向开证行交单的,开证行承担交单行登记电子发票信息的职责。

  (二)电子发票信息核验

  开证行或信用证指定银行收到交单后,应通过电证系统核验电子发票信息。如开证行或信用证指定银行发现电子发票信息不存在或不符的,应要求交单行对发票信息进行补登记或修改。

  五、电证系统功能

  电证系统运营方负责建设电子发票登记、查询系统(功能模块),建立健全电子发票登记、修改和信息共享业务规则,根据交单行提交的发票信息建立统一的信用证项下电子发票信息库,明确电子发票登记、查询各方权利义务责任,防范同一电子发票重复用于办理国内信用证项下结算或融资。

  电证系统应支持参与者登记、查询电子发票信息,即使该信用证未通过电证系统开立或办理交单。

  电证系统应妥善保管参与者提交的电子发票信息,采取有效措施确保系统数据安全。

  六、其他事项

  本公告所称信用证指定银行,包括保兑行、议付行、转让行等相关银行。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