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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收的学生费用余额部分, 是否缴纳流转税 ?
问题:非营利民办中学,代收的学生的伙食费、服装费、 书本资料费、保健费没有花完余额部分, 是否缴纳流转税 ?
答:《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财税〔2016〕36号) 第一条规定, 提供教育服务免征增值税的收入,是指对列入规定招生计划的在籍学生提供学历教育服务取得的收入,具体包括:经有关部门审核批准并按规定标准收取的学费、住宿费、课本费、作业本费、考试报名费收入,以及学校食堂提供餐饮服务取得的伙食费收入。除此之外的收入,包括学校以各种名义收取的赞助费、择校费等,不属于免征增值税的范围。
学校食堂是指依照《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14号)管理的学校食堂。
据此,按规定标准收取的课本费、作业本费以及伙食费收入,免征增值税。否则,收取超标准费用和服装费、保健费应全额计缴增值税。不存在结余再缴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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