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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儿园伙食费是否缴纳増值税?


问题:幼儿园有保教收入,伙食费收入,但是税法明确规定保教费是免增值税,但是关于伙食费教委表示计入代收代支项,我们的审计从会计准则角度认为伙食费应记入收入成本计征增值税。税务局这边对民办幼儿园伙食费是否缴纳増值税有没有明确的规定。

如果缴纳增值税,伙食费确认收入成本,但是教委又要求必须入代收代支科目不确认收入成本,但允许有结余,如果教委与税法、会计准则有冲突,会计该如何依据

答:《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财税〔2016〕36号 )规定,

一 、(一)…..  民办托儿所、幼儿园免征增值税的收入是指,在报经当地有关部门备案并公示的收费标准范围内收取的教育费、保育费。

(八) 3.提供教育服务免征增值税的收入,……. 具体包括:经有关部门审核批准并按规定标准收取的学费、住宿费、课本费、作业本费、考试报名费收入,以及学校食堂提供餐饮服务取得的伙食费收入。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统一启用幼儿园、托儿所专用发票的通知》(鲁地税函[2005]36号)第一条规定, 专用发票由幼儿园、托儿所在收取管理费、代办费、保育费、伙食费等费用时使用。

《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2006)》第二条第三款规定, 企业代第三方收取的款项,应当作为负债处理,不应当确认为收入。

依据上述规定,民办托儿所、幼儿园免征增值税的收入不包括伙食费。由此,幼儿园收取的伙食费,不属于代第三方收取的款项 ,无论会计如何处理,应按“餐饮服务”计缴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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