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吸收合并可以继续按增值税简易征税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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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请教:A公司适用于增值税简易征税的房地产开发销售行业,税率5%,A公司被B吸收合并,A不存在了,由B企业继续经营相同的业务,B公司可以继续按增值税简易征税吗?
答:《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第一条(八)规定,
3.一般纳税人销售其2016年5月1日后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应适用一般计税方法,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该项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按照5%的预征率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7.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老项目,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税。
据此,B企业销售2016年5月1日后非自行开发的房地产老项目,应按一般计税方法计缴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