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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体育业是否有减免税文件?
请问:新成立的文化体育业是否有减免税文件?
答:《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财税〔2016〕36号)第一条规定,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
(十一)纪念馆、博物馆、文化馆、文物保护单位管理机构、美术馆、展览馆、书画院、图书馆在自己的场所提供文化体育服务取得的第一道门票收入。
(十二)寺院、宫观、清真寺和教堂举办文化、宗教活动的门票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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