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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出租选择简易计税还是一般计税有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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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问题:我们企业现在情况是进项税留抵大,现决定将2016年4月30日之前取得的对外出租房产,由简易计税转变为一般计税方式,这样操作正确吗?
答:《纳税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6号)第三条 (一)规定,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据此,进项税小于销项税的可选择简易计税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