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来到东审!我们在北京、上海、深圳、杭州、南京、苏州、广州等地设立139家直营分公司。
您好,欢迎来到东审财税!北京 上海 深圳 杭州 南京 苏州......
东审微信
微财税
东审微博
业务咨询
400 139 4131
北京 上海 深圳 杭州 南京 苏州
关注东审
财务人员必读
本网站归东审版权所有 京ICP备06000767号-1 京公安网备11010102006274
... ...
... ...
体验和赠送仪器设备,是否视同销售?
浏览量
【摘要】:
请教:我企业将自产的仪器设备或直接通过采购方式获得的仪器设备用于市场推广,是否需要做视同销售处理缴纳销项税?前期采购过程抵扣的进项税是否需要做转出处理?
答:《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八)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视同销售货物:
据此 ,企业将自产的仪器设备用于市场推广赠送客户(买赠除外),应视同销售货物,计缴增值税,其进项税无需转出。用于客户无偿体验仪器设备的,不征收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