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吸收合并后,是否继续享受税收优惠?


问题:集团母公司要吸收合并一个子公司,子公司是综合利用资源制砖企业,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70%税收优惠,但是母公司吸收完成后,就不再制砖了,那以母公司的名义继续将剩余合并前生产砖销售,可以享受即征即退70%的税收优惠吗?怎么操作可以继续享受这部分税收优惠?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型墙体材料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73号)第一条规定,对纳税人销售自产的列入本通知所附《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新型墙体材料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的新型墙体材料,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50%的政策。  

据此,母公司吸收合并子公司,销售子公司自产的新型墙体材料,不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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