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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贷支付给银行的利息是否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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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问题:企业从银行贷款,并将贷款金额的一部分借给关联方使用并收取利息,那这部分转贷资金所对应的支付给银行的利息是否可以进行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答:《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国税发[2009]31号) 第二十一条(二)规定,企业集团或其成员企业统一向金融机构借款分摊集团内部其他成员企业使用的,借入方凡能出具从金融机构取得借款的证明文件,可以在使用借款的企业间合理的分摊利息费用,使用借款的企业分摊的合理利息准予在税前扣除。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2007)》第三十八条规定,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下列利息支出,准予扣除:
(一)非金融企业向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金融企业的各项存款利息支出和同业拆借利息支出、企业经批准发行债券的利息支出;
(二)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
依据上述规定,企业支付转贷利息(集团或其成员企业统借统还除外), 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准予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