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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期间”是融资租赁合同的期限还是折旧年限 ?
问题:A公司有一笔融资租赁业务,A公司为承租方,直接租赁6000公里的光纤。融资租赁的合同期为4年,4年内付清本息,A公司计入固定资产的光纤折旧期限为20年。税务上,《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三)项规定要求将会计上确认的长期应付款全额(不扣减未确认融资费用)计入固定资产原价,并在其使用期间内计提折旧的方式实现税前扣除的。所以,对于未确认融资费用的分摊额,税法上不再允许税前扣除。问题:这个“使用期间”指的是融资租赁合同的期限4年还是该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20年?
答:《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第六条规定, 符合下列一项或数项标准的,应当认定为融资租赁:
(三)即使资产的所有权不转移,但租赁期占租赁资产使用寿命的大部分。
据此,“使用期间”是租赁资产使用时间2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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