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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把软件服务归为出租使用权?
问题: 增值税答疑专刊30页 32条 出租软件使用权不征收增值税?
我们做过软件开发免税, 主要条件是软件所有权归属对方才能享受免税。
软件产品是销售使用权,也是需要缴纳3%税的。
所以对所有权和使用权有点模糊了。
我就在想如果出租软件使用权不征税,为什么软件服务要征6%税,完全可以把软件服务归为出租使用权啊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号)规定,
一、(三)纳税人受托开发软件产品,著作权属于受托方的征收增值税,著作权属于委托方或属于双方共同拥有的不征收增值税;对经过国家版权局注册登记,纳税人在销售时一并转让著作权、所有权的,不征收增值税。
二、 本通知所称软件产品,是指信息处理程序及相关文档和数据。软件产品包括计算机软件产品、信息系统和嵌入式软件产品。
《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规定, 软件服务,是指提供软件开发服务、软件维护服务、软件测试服务的业务活动。
《著作权法[2010修正]》 第十条规定,著作权包括下列人身权和财产权:
(七)出租权,即有偿许可他人临时使用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的权利,计算机软件不是出租的主要标的的除外;
依据上述规定,出租计算机软件是指有偿许可他人临时使用计算机软件的权利。软件服务,是指提供软件开发服务、软件维护服务、软件测试服务的业务活动。
受托开发软件产品,著作权若属于受托方,受托方应按销售软件产品16%计缴增值税 ;著作权属于委托方或属于双方共同拥有的,受托应按 “信息技术服务——软件服务”6%计缴增值税。
财税咨询专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