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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推广费用能否按照广告推广费处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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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问题:乙方通过电话营销方式推广和销售产品及服务业务,甲方如何定义费用的实质呢?能否按照广告推广费处理呢?
答:《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有关业务问题的通知》(辽地税函[2009]27号)第一条(二)明确了,纳税人申报扣除的业务宣传费支出,必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已实际支付费用,并已取得相应发票;
2.通过一定的载体传播的广告性支出。
《国营报社成本核算办法》(91)财会字第015号明确了,宣传推广费:是指报社为发行报纸、推销产品或者提供劳务、服务利用各种宣传工具刊登、播放广告,在公共场所设置、张贴。
据此,乙方通过电话营销方式推广和销售产品和服务,取得的服务收入,应按“经纪代理服务”计缴增值税并开具发票。甲方支付服务费用,不属于广告推广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