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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2P业务整体转让,可以开服务费发票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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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问题:我公司预计将P2P业务整体转让,相关资产负债都剥离出去,这个可以开服务费发票吗?
答:《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第一条、(二)5规定,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其中涉及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行为。不征收增值税项目。
据此,企业将P2P业务整体转让,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其中涉及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行为,不征收增值税,应开具收款凭证;若不转让债权、负债和劳动力,其中涉及货物、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行为,应按销售货物、销售不动产、销售无形资产分别计缴增值税并开具发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