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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方交还的款项是否算价外费用确认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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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问题:我们公司根据税局检查要求补缴房产税,按原合同约定该税款应由合同对方承担,现合同期已结束。经沟通,对方同意交回补缴税款的金额,请问这笔交回给我们的款项是否算价外费用确认收入?需要交增值税吗?
答:《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 )第三十七条规定,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价外费用,是指价外收取的各种性质的收费,但不包括以下项目:
(一)代为收取并符合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二)以委托方名义开具发票代委托方收取的款项。
据此,出租方向承租方收取的补缴房产税,属于价外费用,应按“租赁服务——不动产”计缴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