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代码:871192

北京审信东审税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

400 139 4131

搜索

审计鉴证、涉税鉴证、税务咨询、税务代理

您好,欢迎来到东审!我们在北京、上海、深圳、杭州、南京、苏州、广州等地设立139家直营分公司。

关于东审   联系客服   添加收藏   服务分类   网站导航

您好,欢迎来到东审财税!北京  上海  深圳  杭州  南京  苏州......

 

关于东审   联系客服   添加收藏   服务分类   网站导航

疫情特刊

疫情特刊

财税问答

财税问答

东审微信
微财税

东审微博

业务咨询

400 139 4131

北京  上海  深圳  杭州  南京  苏州

关注东审

财务人员必读

本网站归东审版权所有     京ICP备06000767号-1      京公安网备11010102006274     

... ...

... ...

>
依法被没收和销毁,是否需要作进项税转出? 
>
依法被没收和销毁,是否需要作进项税转出? 

依法被没收和销毁,是否需要作进项税转出? 

浏览量
【摘要】:
问题:公司2019年购买一批产品,经监管部门检测重金属超标,依法被没收和销毁,与该产品相关的增值税进项税是否需要作进项税转出?

  问题:公司2019年购买一批产品,经监管部门检测重金属超标,依法被没收和销毁,与该产品相关的增值税进项税是否需要作进项税转出?
  答:《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规定,
  第二十七条(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第二十八条第三款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货物被盗、丢失、霉烂变质,以及因违反法律法规造成货物或者不动产被依法没收、销毁、拆除的情形。
  据此,企业购进货物因违反法律法规造成货物被依法没收、销毁,应作进项税额转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