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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保本基金,是否交纳增值税?
问题:A公司是股权投资基金公司,是一家有限合伙企业。是委托人,委托B信托公司交易H股票,B公司是一家信托公司,是受托人。他只是执行者,关于股票的交易是A公司发出,现在,A和B公司签订了一份非保本单一资金信托产品(主要内容是:A委托B信托公司在香港买股票交易)本信托B公司服务期限为1年,每个周五随时可赎回,问题一:B信托公司在卖出股票并产生收益时,是否涉及增值税,增值税率是多少?假定B公司是一般纳税人,【2017】56号文可适用本交易活动?问题二:若问题1,B信托公司要交增值税,在B公司把扣除增值税后的赎回款付A公司时,A公司是否还要交增值税,假定A公司是一般纳税人,【2017】56号文可适用B公司将赎回款付A公司本次赎回活动?问题三:A公司在公开市场购入某只非保本基金,本基金可随时赎回,没有持有到期不到期的问题,产生收益,是否属于转让金融商品,交纳增值税?
答:1/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管产品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7〕56号)规定,
一、资管产品管理人(以下称管理人)运营资管产品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以下称资管产品运营业务),暂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
资管产品,包括银行理财产品、资金信托(包括集合资金信托、单一资金信托)、、、、。。 养老保障管理产品。
二、管理人接受投资者委托或信托对受托资产提供的管理服务以及管理人发生的除本通知第一条规定的其他增值税应税行为(以下称其他业务),按照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
六、本通知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对资管产品在2018年1月1日前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未缴纳增值税的,不再缴纳;已缴纳增值税的,已纳税额从资管产品管理人以后月份的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规定,金融商品转让,按照卖出价扣除买入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依据上述规定,2018年1月1日信托公司接受投资者委托非保本单一资金信托产品(买卖股票),应按卖出价扣除买入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3% 计缴增值税。委托方分回税后收益,无需计缴增值税。
3.《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规定,其他金融商品转让包括基金、信托、理财产品等各类资产管理产品和各种金融衍生品的转让。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金融房地产开发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规定,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取得的非保本的上述收益,不属于利息或利息性质的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据此,A公司购入非保本基金, 取得的收益,不征收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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