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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与刚果(布)、安哥拉、卢旺达等国双边税收协定及议定书生效执行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与刚果(布)、安哥拉、卢旺达等国双边税收协定及议定书生效执行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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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刚果共和国政府对所得消除双重征税和防止逃避税的协定》(以下简称《中刚协定》)及议定书于2018年9月5日在北京正式签署。中刚双方已完成《中刚协定》及议定书生效所必需的各自国内法律程序。《中刚协定》及议定书于2022年7月6日生效,适用于2023年1月1日或以后对所得源泉扣缴的税收,以及2023年1月1日或以后开始的任何纳税年度或会计期间征收的其他税收。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3号      2022-06-27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刚果共和国政府对所得消除双重征税和防止逃避税的协定》(以下简称《中刚协定》)及议定书于2018年9月5日在北京正式签署。中刚双方已完成《中刚协定》及议定书生效所必需的各自国内法律程序。《中刚协定》及议定书于2022年7月6日生效,适用于2023年1月1日或以后对所得源泉扣缴的税收,以及2023年1月1日或以后开始的任何纳税年度或会计期间征收的其他税收。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安哥拉共和国对所得消除双重征税和防止逃避税的协定》(以下简称《中安协定》)及议定书于2018年10月9日在北京正式签署。中安双方已完成《中安协定》及议定书生效所必需的各自国内法律程序。《中安协定》及议定书于2022年6月11日生效,适用于2023年1月1日或以后开始的纳税年度取得的所得。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卢旺达共和国政府对所得消除双重征税和防止逃避税的协定》(以下简称《中卢协定》)及议定书于2021年12月7日在基加利正式签署。中卢双方已完成《中卢协定》及议定书生效所必需的各自国内法律程序。《中卢协定》及议定书于2022年6月25日生效,适用于2023年1月1日或以后开始的纳税年度取得的所得。

  上述协定及议定书文本已在国家税务总局网站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