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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国有企业新设企业或机构增人增资有关政策规定意见的函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国有企业新设企业或机构增人增资有关政策规定意见的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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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党中央有关部门办公厅(室),国务院有关部委、直属机构办公厅(室),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秘书局,国家监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办公厅,有关民主党派中央办公厅(室),有关人民团体办公厅(室):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改革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的意见》(国发〔2018〕16号),明确关于新设企业或机构等情况可以合理增加工资总额的有关规定,现提出如下意见:

人社厅函[2022]119号              2022-7-29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党中央有关部门办公厅(室),国务院有关部委、直属机构办公厅(室),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秘书局,国家监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办公厅,有关民主党派中央办公厅(室),有关人民团体办公厅(室):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改革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的意见》(国发〔2018〕16号),明确关于新设企业或机构等情况可以合理增加工资总额的有关规定,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国有资本发起设立国有一级企业或者国有企业新设立并取得营业执照的子公司、分公司、分支机构的,可以按照新设企业或机构合理增加工资总额。有关新设企业或机构应积极落实聚焦主业等要求。关闭、划出企业或机构应当按照相同原则,根据减少人员上年度实发工资相应核减工资总额。

  二、根据新设企业或机构新增人员数量(不含企业集团内部调整至新设企业或机构的现有人员),统筹考虑离退休人员等自然减员因素,参考企业现有职工平均工资水平、市场薪酬价位等因素,合理确定应当增加的工资总额。

  三、新设企业或机构核定增人增资期限自取得营业执照当月起计算,原则上为12个月。确因特殊原因长期未开展经营的,经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或其他企业主管部门,下同)同意,期限可自开始经营当月起计算。根据企业特点、生产经营及效益状况等,期满后仍难以通过工资效益联动机制满足企业设立初期增人增资需要的,经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同意可适当延长期限,但最长不得超过36个月。

  四、新设企业或机构在实行增人增资政策期间,已实现一定营收、盈利的,集团公司按照工资效益联动机制编制企业整体工资总额时,应在核算企业整体经济效益中合理剔除新设企业或机构产生的效益,按同口径计算经济效益增减幅度。关闭、划出企业或机构按照相同原则处理。

  五、除国家有明确规定外,企业不得在按照工资效益联动机制确定的工资总额外,以新增内设机构或部门、新扩建项目、招聘人员、引进人才、人员晋级晋职、设立津补贴和奖励等各种名义额外核增或单列工资总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