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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分立的公司适用于特殊税务处理方法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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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问题:某公司分立了3个公司,新分立的公司适用于特殊税务处理方法吗?被分立企业未超过法定弥补期限的亏损额是否可以按分立资产占全部资产的比例进行分配,由分立企业继续弥补?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第六条(五)规定:企业分立,被分立企业所有股东按原持股比例取得分立企业的股权,分立企业和被分立企业均不改变原来的实质经营活动,且被分立企业股东在该企业分立发生时取得的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其交易支付总额的85%,可以选择按以下规定处理:
1.分立企业接受被分立企业资产和负债的计税基础,以被分立企业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
2.被分立企业已分立出去资产相应的所得税事项由分立企业承继。
3.被分立企业未超过法定弥补期限的亏损额可按分立资产占全部资产的比例进行分配,由分立企业继续弥补。
据此,分立企业和被分立企业均符合上述条件,适用于特殊税务处理。被分立企业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分立企业按比例分配继续弥补未超过法定弥补期限的亏损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