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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人承担连带责任是否有相关新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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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问题:根据《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税发[2009]88号)这个文件全文废止,那第四十一条的规定是否有新文件,是否还能使用?
答:《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第四十四条规定:企业对外提供与本企业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担保,因被担保人不能按期偿还债务而承担连带责任,经追索,被担保人无偿还能力,对无法追回的金额,比照本办法规定的应收款项损失进行处理。
与本企业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担保是指企业对外提供的与本企业应税收入、投资、融资、材料采购、产品销售等生产经营活动相关的担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