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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息开的是金融服务费,是否不合理?


 

问题:客户涉及供应链金融业务,协议的服务内容是服务费(实际是对方公司在交易发生时先帮客户垫资,然后客户要给对方公司一部分“利息”),发票也开的是金融服务费,客户账面记的是往来款和应付利息,这种情况是否不合理?应该如何入账才合理?

答:《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 )规定,

贷款,是指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而取得利息收入的业务活动。

各种占用、拆借资金取得的收入,包括….. 票据贴现、转贷等业务取得的利息及利息性质的收入,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

据此,企业提供垫资服务,无论会计如何处理,取得的利息收入,应按“贷款服务”计缴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并到税务代开具发票。 

财税咨询专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