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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转让限售股,是否缴纳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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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问题:员工转让股权激励的限售股,是否缴纳个人所得税?
答:《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关于印发〈限售股个人所得税政策解读稿〉的通知》(所便函〔2010〕5号)第二条(三)二项规定:关于限售股的范围,在具体实施时,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通过结算系统给予锁定。另外,对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给予员工的股权激励限售股,现行个人所得税政策规定其属于“工资、薪金所得”,并明确规定了征税办法,转让这部分限售股暂免征税,因此,《通知》中的限售股也不包括股权激励的限售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激励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61号)第一条规定: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财税[2009]5号文件等规定:个人因任职、受雇从上市公司取得的股票增值权所得和限制性股票所得,由上市公司或其境内机构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和股票期权所得个人所得税计税方法,依法扣缴其个人所得税。
依据上述规定:限售股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采取证券机构预扣预缴不包括股权激励的限售股。由此,员工转让股权激励的限售股,按照“工资、薪金所得”由上市公司依法扣缴其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