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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困难减免税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困难减免税有关事项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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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放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审批权限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号)、《福建省房产税实施细则》(闽政〔1986〕93号)等有关规定,现将我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困难减免税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公告2022年第7       2022-09-14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放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审批权限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福建省房产税实施细则》(闽政〔198693)等有关规定,现将我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困难减免税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纳税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可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困难减免税申请:

 

  ()因风、火、水、地震等严重自然灾害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遭受重大损失。

 

  ()因突发性公共卫生等事件,导致正常经营活动受到重大影响。

 

  对上述两项情形,福建省人民政府或省级财政、税务部门在法律、法规授权范围内已确定具体减免政策或执行口径的,从其规定执行。

 

  第一条第()项所称的重大损失是指在扣除保险赔款、个人赔款、财政补助等因素后,损失金额超过上年主营业务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总和的20%(),或超过上年年末总资产账面净值20%()

 

  ()从事国家鼓励和扶持产业或从事社会公益事业,受政策性或市场影响,生产经营发生严重亏损。

 

  本项所称的严重亏损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申请困难减免所属纳税年度出现亏损,亏损额以纳税人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编报的财务报表为准;

 

  2.申请困难减免所属纳税年度亏损率(年度亏损额/(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100%)应达到10%()以上。

 

  ()从事省级人民政府重点扶持的、涉及社会民生的重大项目,经营出现困难,实际发生亏损。

 

  ()全面停产、停业一年以上,且在停产、停业期间未取得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应确认的收入。

 

  二、下列情况不属于本公告规定的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困难减免税范围:

 

  ()从事国家限制或淘汰发展的产业;

 

  ()纳税人房产、土地中用于出租(包括无租使用、免租使用)、出借的部分;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不得减免的其他情形。

 

  三、申请资料

 

  纳税人应在规定的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以下相关资料:

 

  ()《纳税人减免税申请核准表》;

 

  ()减免税申请报告(包含纳税人基本情况、会计制度或者会计处理办法、减免税依据、申请理由、减免范围、减免期限、减免金额等);

 

  ()不动产权属资料或其他证明纳税人实际使用房产或土地的文件原件及复印件(原件查验后退回);

 

  ()与减免情形相关的困难证明材料。

 

  四、办理流程

 

  ()申请

 

  符合困难减免条件的纳税人,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书面申请,逾期不予受理,规定期限如下:

 

  1.符合本公告第一条第()项、第()项困难减免情形的,在情况实际发生后,即可提出申请,申请期限不超过次年630日。

 

  2.符合其他困难减免情形的,应于年度终了后6个月内,提出上年度的减免申请。

 

  ()受理

 

  主管税务机关收到纳税人减免税申请后,核对申请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符合的及时受理;对资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性告知应补正的资料或不予受理的原因。

 

  ()核准

 

  对符合困难减免条件的,主管税务机关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做出核准决定;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纳税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等法律救济权利。纳税人有补正资料的,补正资料所需时间不计算在规定期限内。

 

  核准的困难减免税额,不得超过经税务机关核实后的税款所属年度实际发生的损失额、亏损额且不得超过经税务机关核实后困难减免所属年度应缴纳的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税款。

 

  五、税务机关应加强困难减免税的核准管理和监督

 

  ()要遵循依法、公平、公正、高效的原则办理减免税核准,坚决杜绝违法违规行为。

 

  ()要加强对困难减免税对象的动态管理,对经核准减免税的纳税人进行跟踪评估。对情形发生变化的,要重新进行审核;

 

  对骗取减免税的,应及时追缴税款并按规定予以处罚。

 

  ()要设立困难减免税核准台账,区分不同的情形,做好减免税额的统计。

 

本公告自202210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困难减免税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2)同时废止。此前已发生未处理的事项,按照本公告执行,已处理的事项不再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