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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印发《事业单位成本核算具体指引——高等学校》的通知
财会[2022]26号 2022-9-26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高等学校成本核算工作,提升内部管理水平和运行效率,服务高等学校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推动高等教育高质量发展,根据《事业单位成本核算基本指引》(财会〔2019〕25号)、《高等学校财务制度》(财教〔2022〕128号)等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本指引适用于执行政府会计准则制度且开展成本核算工作的高等学校,包括各级人民政府举办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和成人高等学校。
高等学校下设的独立学院和研究院、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举办的高等学校、科学事业单位等开展高等学校教学活动成本核算的,可以参照本指引执行。高等学校下设的中小学、幼儿园等其他独立法人单位成本核算不适用本指引。中等职业学校可以参照本指引开展成本核算。
第三条 本指引所称成本,是指高等学校特定的成本核算对象所发生的资源耗费,包括人力资源耗费,房屋及建筑物、设备、材料、产品等有形资产的耗费,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的耗费,以及其他耗费。
本指引所称成本核算,是指高等学校对实现其职能目标过程中实际发生的各种耗费按照确定的成本核算对象和成本项目进行归集、分配,计算确定各成本核算对象的总成本、单位成本等,并向有关信息使用者提供成本信息的活动。
本指引所称成本核算对象,是指高等学校在成本核算时根据其职能目标、成本信息需求等确定的,归集和分配资源耗费的具体对象。
本指引所称成本项目,是指高等学校将归集到成本核算对象的成本按照一定标准划分的反映成本构成的具体项目。
第四条 高等学校开展成本核算应当满足内部管理和外部管理的特定成本信息需求。高等学校的成本信息需求包括
但不限于以下方面:
(一)为高等学校及其内部组织机构合理控制成本、优化成本结构、提升资金使用效益提供信息支撑。
(二)为有关部门、高等学校进行高等教育资源配置(如确定学费收取标准等)提供成本信息参考。
(三)为财政、教育等有关部门开展高等学校整体、政策、项目等绩效管理工作提供成本信息支撑,同时也为高等学校开展绩效自评提供依据。
第五条 高等学校应当以权责发生制财务会计数据为基础进行成本核算,财务会计有关明细科目和辅助核算应当满足成本核算的需要。
第六条 开展成本核算的高等学校应当建立健全成本核算领导机制和工作机制,明确成本核算相关部门的职责,制定成本核算工作方案及相关工作制度,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加强和完善成本数据的收集、记录、传递、汇总和整理等基础工作,保障成本核算工作正常有序开展。
第七条 高等学校成本核算的基本步骤包括:
(一)按照成本核算要求采集费用、收入、教职工和学生等各类人员相关信息、房屋面积等成本相关基础数据。
(二)确定成本核算对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