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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研设备转让或赠与, 在账面上如何体现?
问题:我们公司有一个科研项目,试制了一台设备,目前这台设备已经验收完工,设备的物权是归属我们公司的,但是项目结束后放在在示范工程所在的项目运营厂。请问,设备试制时,借:在建工程,贷:银行存款;当设备验收时,我们把设备原值从在建工程转到固定资产后,待项目结题后,该设备是不是将成本一次性性摊入成本费用, 借:研发支出 贷:累计折旧, 然后,借:递延收益 贷:营业外收入??? 还是按照设备的使用期限5年摊销?
如果,设备授予对方公司,我们是属于成果转让,办理技术转让手续还是进行设备销售,或者赠与手续?办理设备移交? 在账面上如何体现?
答:《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2006)》规定,
第十四条 企业应当对所有固定资产计提折旧。但是,已提足折旧仍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和单独计价入账的土地除外。
第二十三条 企业出售、转让、报废固定资产或发生固定资产毁损,应当将处置收入扣除账面价值和相关税费后的金额计入当期损益。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是固定资产成本扣减累计折旧和累计减值准备后的金额。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规定, 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固定资产计算折旧的最低年限如下:
(二)飞机、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为10年;
依据上述规定,企业对自制研发设备按使用年限计提折旧。税法计算折旧的最低年限为10年。
研发设备成果转让,无论有偿或无偿转让,其账务处理如下:
借:固定资产清理
:累计折旧
贷:固定资产
有偿转让
借:银行存款
贷:固定资产清理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无偿赠送
借:营业外支出
贷:固定资产清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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