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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按13%的税率缴纳增值税吗?有哪些文件依据?
问题:我公司生产铸管产生的高炉煤气、加压高炉煤气、转炉煤气,回收销售,已按13%的税率开具发票缴纳增值税。现在税务局根据国税发[1993]151号规定,认为我公司销售的高炉煤气、加压高炉煤气、转炉煤气不属于151号文件规定的三种煤气范围。税务局认为13%的税率不包括高炉煤气、加压高炉煤气和转炉煤气,应适用16%的税率缴纳增值税。
请问老师,我公司可以按13%的税率缴纳增值税吗?有哪些文件依据?
答:《增值税部分货物征税范围注释》(国税发[1993]151号)明确了,煤气的范围包括:
(一)焦炉煤气:是指煤在炼焦炉中进行干馏所产生的煤气。
据此,高炉煤气为炼铁过程中产生的副产品,转炉煤气是钢铁企业内部中等热值的气体燃料。由此,高炉煤气和转炉煤气不属于焦炉煤气,应适用16%的税率缴纳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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