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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类设备如何确认收入成本更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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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问题:公司购置一批大屏设备,嵌入了自己的软件,给潜在客户免费使用3年,3年中可以随时退回,退回可以继续给其他潜在客户使用;如果3年内不退回,则在3年结束开始收取服务费。请问这个设备出库是否要做发出商品处理?每年需要计提减值吗?如果不退回,3年结束后这个设备如何确认收入成本更合理?(电子设备更新快,3年过后就无法确认这个设备的公允价值了,做买赠的处理操作上好像也不太可行)
答:《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第二条规定,租赁,是指在一定期间内,出租人将资产的使用权让与承租人以获取对价的合同。
《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2006)》第三条规定,固定资产,是指同时具有下列特征的有形资产:
(一)为生产商品、提供劳务、出租或经营管理而持有的;
(二)使用寿命超过一个会计年度。
使用寿命,是指企业使用固定资产的预计期间,或者该固定资产所能生产产品或提供劳务的数量。
依据上述规定,企业将设备使用权让与客户使用,前3年免租,3年后收取服务费,此行为属于设备租赁行为,无论是否免租,应按规定计提折旧及报废处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