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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资企业按照固定收益给外方分红是否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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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请教:我单位为中外合资企业,公司章程规定每年按照固定收益给外方分红,剩余未分配利润不再给外方分配,请问是否可以?还是剩余未分配利润应该按照外方持有股权进行分配?
答:《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规定,以货币资金投资收取的固定利润或者保底利润,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
据此,以货币资金投资收取的固定利润,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无需二次利润分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