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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种交税方法是否合适?
问题;A公司是小规模纳税人,主要是为携程、去哪儿等订国内外酒店的业务,A公司报增值税时采用差额纳税,也就是一个季度确认收入为100万元,当月的成本是国内外酒店供应商开出的发票(含国外发票)和invoice金额的合计数60万元,A公司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上应税服务为40万元(100万元-60万元)。问题一:这种交税方法是否合适?如果不合适的话,有什么好办法?问题二:A公司如果转成一般纳税人,收到的国外发票能作为增值税缴纳的抵扣项目吗
答:<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规定,经纪代理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委托方收取并代为支付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后的余额为销售额。向委托方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据此, 企业从事代订酒店业务,应按“经纪代理服务”计缴增值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100万元计税。建议申请一般纳税人,取得酒店供应商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予以抵扣销项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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