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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备安装, 按16%确认、纳税?


 

问题:我单位一般纳税人,设备安装合同总金额3000万元,包括设备款2800万、安装调试费200万元,请问:财务入账做法:2800万按一般纳税人16%确认收入、纳税,200万按劳务10%确认、纳税。还是说劳务可以按3%确认并纳税?或者说按全部3000万都按16%确认、纳税?

 答:《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 )规定,安装服务,是指生产设备、动力设备、起重设备、运输设备、传动设备、医疗实验设备以及其他各种设备、设施的装配、安置工程作业,包括与被安装设备相连的工作台、梯子、栏杆的装设工程作业,以及被安装设备的绝缘、防腐、保温、油漆等工程作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第一条规定,纳税人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自产货物的同时提供建筑、安装服务,不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文件印发)第四十条规定的混合销售,应分别核算货物和建筑服务的销售额,分别适用不同的税率或者征收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若干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号)第七条规定,纳税人兼有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称“应税货物及劳务”)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下称“应税行为”)的,应税货物及劳务销售额与应税行为销售额分别计算,分别适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标准,其中有一项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就应当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相关手续。

依据上述规定,一般纳税人提供设备安装服务,应全额按“建筑服务”10%计缴增值税;若销售自产的设备同时负责安装,设备按16%;安装按110分别计缴增值税;若销售外购的设备同时负责安装,属于混合销售,应全额按销售货物16%计缴增值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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