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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是否属于混合销售?是否有什么涉税风险?
问题:企业主营业务是提供航空服务,上游供应商把航空服务和航空食品分别开了发票,这个是否属于混合销售?我公司是否可以全部按照航空服务全部开6%的发票?是否有什么涉税风险?
答:《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第四十条规定, 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第一条(一)规定, 试点纳税人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按照以下方法适用税率或者征收率:
1.兼有不同税率的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从高适用税率。
依据上述规定, 企业提供航空服务和航空食品,不属于一项销售行为,应按兼营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销售额,航空服务按 6% ;航空食品按16%分别计缴增值税,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全部按16%计缴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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