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装修费是否以资产形式出售?
问题:我们廊坊公司账面有500多万的天津表面处理车间装修费为3年摊销费用,因表面处理车间今年已归属到天津电子元件公司,这笔装修费2017年已摊销1年,现剩余的装修费需要由天津电子元件公司承担成本,是否可以将此笔费以资产形式出售,并开具发票,发票内容是否也可以按在建工程入账进内容进行开具?是否要双方签属买卖协议?
答:《河南省地方税务局销售不动产营业税管理办法》(豫地税发[2005]第16号 )第五条(八)规定, 承租房屋者将房屋装修后再转让使用权的,对其收取的房屋装修费,按“销售不动产”税目征收营业税。但对随同房屋一并转让的动产部分不征收营业税。
据此,企业将房屋装修后再转让使用权的,对其收取的房屋装修费,按“销售不动产”计缴增值税并开具转让装修费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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