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缴纳土地出让金后,原价评估值能否并入无形资产一并摊销?
问题:如土地缴纳了出让金后,原价评估值能否并入无形资产一并摊销?
答:《企业公司制改建有关国有资本管理与财务处理的暂行法规》(财企[2002]313号)第十三条规定,企业实行公司制改建,对占有的国有划拨土地应当进行评估并按照土地主管机关的法规履行相关手续后,区别以下情况处理:
(一)采取作价入股方式的,评估后将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投资,随同改建企业国有资本一并折股,增加公司制企业的国有股份;
(二)采取出让方式的,由公司制企业购买国有土地使用权,按照法规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三)采取租赁方式的,由公司制企业租赁使用,按照法规支付租金。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有关契税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4]134号) 第二条规定,先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后经批准改为出让方式取得该土地使用权的,应依法缴纳契税,其计税依据为应补缴的土地出让金和其他出让费用。
依据上述规定, 企业先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后经批准改为出让方式取得该土地使用权的,应以补缴的土地出让金和其他出让费用作为无形资产成本摊销并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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