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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购的酒水,按餐饮服务计缴增值税还是分着计税?
请问 :对于餐饮企业将外购的酒水等货物,未进行后续加工而直接与外卖餐食一同对外提供送餐服务。请问是统一按餐饮服务计算缴纳增值税还是需要分着计税?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金融房地产开发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6〕140号)第九条规定,提供餐饮服务的纳税人销售的外卖食品,按照“餐饮服务”缴纳增值税。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第四十条规定,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
依据上述规定,餐饮企业销售的外卖食品随同外购的酒水,为混合销售。其销售外购的酒水,按“餐饮服务”缴纳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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