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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估增值入账的土地使用权,增值部分是否可以摊销扣除?
问题:按历史成本原则,如果是投入后的土地,再评估增值,就不可以入账并摊销,对吗?
答:《小企业会计准则》第三十九条规定,无形资产应当按照成本进行计量。
(一)外购无形资产的成本包括:购买价款、相关税费和相关的其他支出(含相关的借款费用)。
(二)投资者投入的无形资产的成本,应当按照评估价值和相关税费确定。
(三)自行开发的无形资产的成本,由符合资本化条件后至达到预定用途前发生的支出(含相关的借款费用)构成。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规定,企业的各项资产,包括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长期待摊费用、投资资产、存货等,以历史成本为计税基础。
前款所称历史成本,是指企业取得该项资产时实际发生的支出。
企业持有各项资产期间资产增值或者减值,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确认损益外,不得调整该资产的计税基础。
依据上述规定,企业接受投入的无形资产,应按评估价值和相关税费入账并摊销扣除。
若持有期间资产增值或者减值,除另有规定外,不得调整该资产的计税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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