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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评估增值无形资产进行摊销,这样做对吗?


问题:艺龙有家公司对其被收购公司按实际支付的对价,确认了长期投资初始成本。 但是后续艺龙对这被投资单位进行了资产评估,发现被投方有商标的增值、有软件增值、有商誉。 然后艺龙就记账,记在自己公司帐下,按评估后的值入账无形资产并进行摊销(商誉不摊销)。这样做对吗?

答:《财政部关于股份有限公司进行资产评估增值处理的复函》(财会二字[1995]25号)规定,资产重估增值只有在法定重估和企业产权变动的情况下,才能调整被重估资产帐面价值。

据此,企业进行资产评估,不能将资产重估增值入帐(法定重估和企业产权变动除外),调增资产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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