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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补助款,开票吗?


 

问题:我们公司租地办公,每年租金20万,在租赁地建了厂房,现在因国家占地建工公园,需要拆迁,村里给了补助款,和村里签合同了,村里让公司给开票,这样做可以吗,我们应该给村里开票吗?用交税吗?如果要交,怎么交?

答:《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农村集体土地拆迁补偿费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 (京地税营[2007]488号)规定,部分单位与村集体(村委会)签订集体土地租赁协议,租用集体土地并自行兴建了厂房或其他建筑物用于经营。在拆迁过程中,租用土地的单位取得的拆迁补偿费中对于“建筑物”的补偿应按“销售不动产”税目照章征收营业税,而对于停产停业补偿、机器设备补偿、员工失业补偿等不属于营业税征收范围,不征收营业税。

  但对于上述各类补偿款的具体款项应在拆迁协议中予以明确,且被拆迁单位在财务处理上应分别核算,否则应并入建筑物补偿款,一并征收营业税。

据此,租用土地的单位取得的拆迁补偿费中对于“建筑物”的补偿应按“销售不动产”计缴增值税、土地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并开具发票;机器设备补偿,应按销售固定资产(货物),计缴增值税并开具发票。对划分不清的,全部按“销售不动产”计缴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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