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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产的产品转为固定资产,是否视同销售 ?


 

问题:自产的产品,自己使用转为固定资产,是否视同销售计提增值税呀?

答:《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

第四条 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四)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五)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六)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

  (七)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

  (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第五条第二款 本条第一款所称非增值税应税劳务,是指属于应缴营业税的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娱乐业、服务业税目征收范围的劳务。

据此, 自产的产品转为固定资产自用,不征收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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