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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按总额法确认收入?


 

问题:我公司业务如下:预计签署设备购销贸易合同,我们从甲方购货卖给乙方,正常我们支付甲方货款,乙方给我们付款,这批货是为了给乙方用且直接由甲方发货给乙方,请问:1.我方是否可以界定为代理人身份,采用净额法确认收入?2.假设发票还是从甲开给我方,我方再开给乙方,是否就应该按照总额法确认收入?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营业税若干政策法规的通知》 (财税字[1994]26号)第五条明确了,代购货物行为,凡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不征收增值税;不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无论会计制度规定如何核算,均征收增值税。

  (一)受托方不垫付资金;

  (二)销货方将发票开具给委托方,并由受托方将该项发票转交给委托方;

  (三)受托方按销售方实际收取的销售额和增值税额(如系代理进口货物则为海关代征的增值税额)与委托方结算货款,并另外收取手续费。

据此,凡同时具备以上三个条件的,代购货物不征收增值税,但取得的手续费,应按“经纪代理服务”计缴增值税。销货方若将发票开具给中间商,无论货物直运第三方,中间商应按全额计缴增值税,并向第三方开具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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