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算代收代付?会涉及其他税收吗?


 

问题:我方境内A公司(小规模,3%,增值税),做留学培训咨询及旅游咨询业务(无旅行社资质)。

A公司有一种业务,境外学校(X)在境外为学生提供培训课程。A公司收每个中国学生人民币1000元服务费(A公司确认收入,开具增值税发票),A公司代X收培训费欧元3000元。

A公司付外币给X(算代收代付?),那么,境外服务在境外消费,A不需要交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吧?会涉及其他税收吗?这样合法吗?或者说会出现外汇管制之类的问题吗?A公司分别跟X、中国学生签供应商合同和销售合同?还是需要签三方协议?

答:《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第三十七条规定,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价外费用,是指价外收取的各种性质的收费,但不包括以下项目:  

   (二)以委托方名义开具发票代委托方收取的款项。

据此,A公司提供咨询服务,应按“咨询服务”计缴增值税。对收代付的境外培训费,若境外学校将发票(票据)开具给学生,不属于应税的价外费用,不征收增值税;若发票(票据)开具给A公司,A公司作为应税价外费用计缴增值税。

问题:我方境内A公司(小规模,3%,增值税),做留学培训咨询及旅游咨询业务(无旅行社资质)。

A公司有一种业务,境外学校(X)在境外为学生提供培训课程。A公司收每个中国学生人民币1000元服务费(A公司确认收入,开具增值税发票),A公司代X收培训费欧元3000元。

A公司付外币给X(算代收代付?),那么,境外服务在境外消费,A不需要交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吧?会涉及其他税收吗?这样合法吗?或者说会出现外汇管制之类的问题吗?A公司分别跟X、中国学生签供应商合同和销售合同?还是需要签三方协议?

答:《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第三十七条规定,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价外费用,是指价外收取的各种性质的收费,但不包括以下项目:

   (二)以委托方名义开具发票代委托方收取的款项。

据此,A公司提供咨询服务,应按“咨询服务”计缴增值税。对收代付的境外培训费,若境外学校将发票(票据)开具给学生,不属于应税的价外费用,不征收增值税;若发票(票据)开具给A公司,A公司作为应税价外费用计缴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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