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来到北京东审会计师事务所!北京 上海 深圳 杭州 南京 苏州......
三方平台受托结算销售有税务风险吗?
发布时间:
2024-01-11 08:16
来源:
问题:公司跟第三方平台签订合同且直接付款给第三方平台,但是由第三方平台上的商户开具发票给我们,这些商户出具跟平台的委托代结款的协议,问下这样操作财税上有风险吗?补充下,这个委托代结款说明函是复印件,委托方为商户,代理单位是平台。
答:《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一)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
(二)销售代销货物;
据此,第三方平台受托结算销售,委托方为商户并向购买方开具发票。委托方将货物交付受托方代销和受托方销售代销货物,应分别视同销售,并分别计缴增值税并开具发票。
受托结算销售,税务风险
下一页
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