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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家之间互开发票是否涉及财务风险?
问题:我们单位是做互联网+医疗服务的,如果我们和一家医院合作,设立第三方影像中心,我们提供医疗设备以及线上服务,医院提供人员以及场地,这样的话,对方医院按照检查收费的90%给我们回款(因为患者检查时,先有医院代为收款),我们单位按照回款的90%确认收入,对方医院由于提供了场地以及人员,我们需要按照检查收费的40%给对方,并且开具发票,这样的话,我们两家之间互开发票是否涉及财务风险? 是否会被税务局认定为互开发票的行为?
答:《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规定,医疗服务,是指提供医学检查、诊断、治疗、康复、预防、保健、接生、计划生育、防疫服务等方面的服务,以及与这些服务有关的提供药品、医用材料器具、救护车、病房住宿和伙食的业务。
据此,单位提供医疗设备以及线上服务,按回款的90%确认收入(总包),对方医院由于提供了场地以及人员, 需按检查收费的40%给对方(分包), 可视同医疗服务总分包行为。由此,医院取得检查收费收入,应按“医疗服务”计缴增值税并向总包方开具发票,作为总包成本费用。
财税咨询专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