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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人退伙如何确认个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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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问题:员工持股平台(系有限合伙企业),合伙人退出的时候,合伙协议按照一元一股退伙,但是要是退出的时候净资产远远高于实收资本,合伙企业是否可以适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第十三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视为有正当理由:
(三)相关法律、政府文件或企业章程规定,并有相关资料充分证明转让价格合理且真实的本企业员工持有的不能对外转让股权的内部转让。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第五条规定,投资企业从被投资企业撤回或减少投资,其取得的资产中,相当于初始出资的部分,应确认为投资收回;相当于被投资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按减少实收资本比例计算的部分,应确认为股息所得;其余部分确认为投资资产转让所得。
据此,合伙人退伙,高于初始出资的部分,应确认为股息所得或投资资产转让所得,计缴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