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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企业持股分红,是否享受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
发布时间:
2024-04-21 07: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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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成立了一家合伙企业,然后通过它持有这家上市公司的股份,再进行分红,合伙人其中一个是自然人,一个是企业,企业交企业所得税,个税交个人所得税,这种情况是否满足“持有上市公司股票,一年以上免征个人所得税”的条件?
答:《财政部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继续实施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证监会公告2019年第78号)第一条规定,个人持有挂牌公司的股票,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对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据此,合伙企业直接持有和个人间接持有挂牌公司的股票,均不享受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
合伙企业持股分红,股息红利,个人所得税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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