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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总不同资管产品计缴增值税吗?
问题: 管理人可选择汇总核算资管产品运营业务销售额和增值税应纳税额是指管理人可以汇总所有其不同客户不同资管产品的销售额来进行增值税缴纳吗?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管产品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7〕56号)第四条规定,管理人可选择分别或汇总核算资管产品运营业务销售额和增值税应纳税额。
《金融保险业营业税申报管理办法》 (国税发[2002]9号)第十四条规定, 金融商品转让业务,按股票、债券、外汇、其他四大类来划分。同一大类不同品种金融商品买卖出现的正负差,在同一个纳税期内可以相抵,相抵后仍出现负差的,可结转下一个纳税期相抵,但年末时仍出现负差的,不得转入下一个会计年度。金融商品的买入价,可以选定按加权平均法或移动加权法进行核算,选定后一年内不得变更。依据上述规定,管理人可选择汇总销售额纳税。即按同一大类不同品种金融商品买卖出现的正负差, 汇总计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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