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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货交易的盈亏是否相抵后计提增值税 ?


 

问题:客户是一家有限公司类型的私募基金,主要投资于国内期货市场,有金融期货(国债期货、股指期货等)也有商品期货;商品期货不进入交割环节。请问商品期货与金融期货应该分别按何种税率缴纳增值税?期货交易的盈利和亏损是否可以相抵后按净额计提增值税税金?

答:《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 (国税发[1993]154号)第一条(一)规定,货物期货(包括商品期货和贵金属期货),应当征收增值税。

《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规定,金融商品转让,是指转让外汇、有价证券、非货物期货和其他金融商品所有权的业务活动。

《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

第三条 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的项目,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率项目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从高适用税率。

第五条 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按照销售额和本条例第二条规定的税率计算收取的增值税额,为销项税额。

依据上述规定,货物期货交易按销售货物16%;非货物期货交易按“金融服务——金融商品转让”10%分别按销售额计提销项税额,不存在盈亏相抵后按净额计提销项税额。

财税咨询专家